曾元祥
摘要:本文在分析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出版企业”概念的认识误区的基础上,对“出版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概述了出版企业的四种类型。
关键词:出版企业 误区 内涵 类型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将出版社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经营性出版社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成为我们熟知的“出版企业”。而出版发行行业和印刷行业也已经对外资开放,并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可以说,新时期“出版企业”的主体范畴已经较为明确,但是至今并没有关于“出版企业”的界定,造成了学术界和业界对出版企业主体认识的模糊、混乱,以及出版专业学生就业方向的认识误区。因此,有必要对“出版企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一、“出版企业”的认识误区
笔者在翻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后发现,出版学术界和业界对“出版企业”的概念在认识上存在以下两点误区:
一是概念混乱。最明显的表现是传统观点认为“出版企业”即为出版社,这在很多论述中都可以看到。比如较早的提到出版企业的著作《出版企业管理概论》[1],阅读全书,作者时而用出版企业,时而用出版社,二者的概念混乱。其他的一些学术论文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出版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风险评估与价值管理》[2]一文,作者将“出版企业”和“书业企业”的概念混淆了。
二是主体认识模糊,主体范围缩小。由于没有对“出版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很多时候对“出版企业”的主体认识较为模糊,经常将其主体的范围缩小。最明显的是将“出版企业”的主体范围局限于出版社,这其实是由于概念混乱引起的。比如,在《图书营销学教程》[3]一书中,作者将出版发行企业分为出版企业和图书发行企业,这无形中就缩小了“出版企业”的范围。
二、“出版企业”的内涵
出版企业的内涵其实就是出版企业的概念。探讨“出版企业”的概念,我们可以先从探讨“出版”的概念入手。出版企业的界定是在对出版的界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学的理论生成的。
首先,我们先看国外对“出版”的界定。1971年重新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将出版界定为:“可供阅读或者通过视觉可以感知的作品,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并把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世界出版大国日本的学者也认为:“采用印刷术及其他机械的或化学的方法,对文稿、图画、照片等著作品进行复制,将其整理成各种出版物的形态,向大众颁布的一系列行为,统称为出版。”[4]
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出版的概念进行探讨,并产生了好几种代表性观点,其中笔者较为认同罗紫初老师的观点:“所谓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5]另一位学者张志强也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出版包括编辑、印刷或复制、发行三个重要环”[6]。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出版的界定有所差别,但是基本上都强调了出版是编、印、发的统一体。
综上所述,结合企业学中关于“企业”的理论知识,笔者认为:出版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参与、从事出版物的策划、编辑、印制、发行等出版产业链上的某一种或几种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对于“出版企业”的内涵,有三点需要注意的:一是出版企业的依法设立,这满足了国家对出版行业的监管;二是出版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出版产业链上所有活动,而不仅仅是编印发三环节;三是出版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不再是以前所说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也剔除了公益性出版社[7],真正要自负盈亏。
三、出版企业的类型
出版企业的界定是在对出版的界定的基础上生成的,但是其外延又广于出版的外延,因为其中还包含了企业学的因素,即出版产业链。位于出版产业链条上的所有经济组织即为出版企业的外延,出版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出版策划企业。出版活动始于选题策划,出版产业链也由策划开始。除了出版社、杂志社和报社等也参与选题策划外,这里我们更应该注意近年来不断壮大的各类文化公司、工作室等。这类出版企业没有出版出版物的资格,其工作是为具有出版出版物资格的企业策划选题、营销活动等,在图书出版行业,这类企业很多是与出版社合作,由出版社负责出书,其负责图书的策划和经营。出版代理商(包括版权代理)也属于这一类型。
二是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对象是出版物,但是在我国只有出版单位才能出版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这一类型中除了前面提到的公益性出版单位,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物出版单位都属于出版企业,这其中像中国知网等经营数字出版的企业也不能忽略。
三是出版印制企业。出版的特征之一是要大量复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出版“公之于众”的要求。出版印制企业除了传统的印刷企业外,还应该包括电子音像制品的制作企业和为出版提供印制材料的企业,同时,笔者认为,为数字出版单位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运营商也可以属于大的出版印制企业范畴,因为数字出版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运营商即网络提供商,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运营商也属于提供出版资源的企业。
四是出版发行企业。这在出版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出版需要靠发行来实现其功能,作为企业也需要靠产品的销售来实现再生产。出版发行企业包括新华书店、出版物批发商和零售商、出版物储运企业、出版物代理商以及出版物的网上发行商等。
以上就是出版企业的主要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中还有很多小的类型,因为篇幅等原因在此不能详细论述。
在深化出版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对“出版企业”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有利于明确未来相关研究的研究主体,使研究更具科学性、正确性,同时更有利出版专业的学生跳出就业的误区,明确未来就业的可选择方向,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出版社或者图书发行企业。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