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档案事业”当务之急是修改《档案法》
――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副秘书长张 人
近年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档案馆在维护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伴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国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广泛开展,档案事业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有事查档找证据”已经逐渐成为许多群众解决涉及自身权益问题时的共识。另外,历史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民俗乡情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功能也被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深入挖掘,档案意识一步步深入人心。
今年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发展档案事业”,正说明了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档案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同时,这也为全国各级档案部门明确了任务。完成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档案工作者的不懈努力,需要不断破解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难题。
那么,当前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最大难题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副秘书长张 人认为“当前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最大难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造成‘依法治档'困难重重!”怀着这样的想法,张 人代表在今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建议――加快《档案法》修改进程,为发展档案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时光荏苒,《档案法》的最近一次修改工作又过去了15年。15年前完善的《档案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档案事业新发展的需要。因为这15年间,档案事业取得了诸多新成绩、实现许多新跨越:档案馆从封闭走向开放、档案查阅利用手段不断更新、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林立、便民服务窗口涌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启用、档案文化繁荣发展。新成绩、新跨越也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如《档案法》对档案馆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公共服务的需要;除国家综合档案馆外,专门、部门档案馆均分别隶属于有关部委办局,限于体制束缚和利益驱使,致使档案馆之间在档案接收、资源配置等方面常常发生矛盾,且资源分散,信息共享存在障碍,使群众查阅利用十分麻烦;档案开放力度不大,群众可查阅利用的档案内容不广等。对于以上问题,人民群众颇有微词。
张 人代表说:“加快《档案法》修改进程已经到了势在必行的地步。况且,《档案法》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早在2007年,国家档案局就已正式启动了《档案法》修改工作,并多次组织法学专家、立法机构专家、档案工作专家和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开展调研、座谈讨论,听取和咨询对《档案法》修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档案局成立了《档案法》修改工作组,起草了《档案法》(修订草案稿),至2010年底完成了修订草案稿的起草。”
对于《档案法》需修改的具体内容,张 人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说,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档案馆事业建设中的义务,应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设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档案局,并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序列;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的财政经费;要完善档案概念,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要扩大档案开放范围,合理认定档案开放期限,坚持开放的原则,由国家档案局对不宜开放的档案范围进行划定,未划入此范围的都应开放。
张 人代表认为,明确管理档案事业的体制机制是《档案法》修改内容的重中之重,应规定:专门及部门档案馆应实行“行政上接受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归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或直接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同时,要对档案馆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由《档案法实施办法》加以明确,以改变多年来管理不够有序的状态。他还建议,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作出原则规定,具体可以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同级政府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在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基础上,补充完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加大档案行政处罚力度。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3月14日 总第2127期 第一版
2010档案硕士班 丁家友 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