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人:六途径解决作家与网站双赢
时间:2011-04-11 08:26:35  来源:  作者:simyjs  点击量:

 

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人就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接受专访

 

六途径解决作家与网站双赢

 

      六大途径:

 

  上传者的信用管理

 

  通知渠道和通知效率

 

  删除效率和防止重复上传

 

  准确定位和自动审查

 

合作者的绿色通道

 

  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

 

 出版业和作家代表向百度公司维权,近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对于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已委托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调查,截至目前,调查进展如何?版权部门对整个事件如何评价?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出版业、作家代表对百度文库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维权声讨。国家版权局委托北京市版权局就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目前调查进展如何?有什么调查结果可以公布?

  答:国家版权局高度关注百度文库版权纠纷问题。百度文库产品上线后,不少专家学者开始研究百度文库法律问题,并发表了许多观点,引起了社会反响。早在201011月,国家版权局就委托我局调查了解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我局通过召开专题研讨座谈会、委托技术公司进行网络监控、咨询法律专家和有经验的主审法官以及到企业调查等方式对百度文库版权纠纷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表明,百度版权纠纷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在其他一些资源分享网站同样存在,广泛涉及文字、影视、音乐、图片等众多领域,整顿和规范资源分享网站经营和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我们认为,百度版权纠纷是互联网时代资源分享类网站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妥善解决版权问题对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秩序意义重大。今年3月,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掀起高潮以后,我们在继续深入调查的同时,一方面积极推动解决矛盾纠纷,一方面着手研究完善制度等长效机制问题。我们正在组织力量起草旨在规范资源分享网站正版经营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建设方面推进版权问题的有效解决。目前,我们正在就文件涉及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

 

  记者:对于百度版权纠纷,版权部门是否有明确定性?如果认定百度有侵权行为,版权部门是否会采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

  答:我们认为,百度文库中的确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客观上造成了对作者权利的侵害。如果百度公司对已被通知要求删除的作品不做处理,或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上传、反复上传他人作品行为,受到行政处理将不可避免。

 

  记者:对此次出版业和作家代表的维权行为造成如此大的影响,您如何评论?

  答:近年来,资源分享网站版权纠纷持续增多。此次出版业和作家代表发起的维权行动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个方面需要充分肯定,那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显著提高,版权保护环境的明显改善。

  首先,权利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著增强。面对版权受到侵害,权利人不再沉默,联合起来进行维权。权利人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专业化优势,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与前几次版权风波不同,此次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及时充分,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采取了十分谨慎和求实的态度,力戒跟风炒作、主观臆断,表现出很高的专业水准,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最后,面对数字出版迅猛发展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出版单位已经认识到如果容忍网络侵权现象继续发展下去,传统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将会受到重大影响。面对分享网站侵权传播问题,出版单位毫不妥协地进行维权,形成了强大的维权阵容。

  维护好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是版权部门工作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当前对作者保护不力从而影响原创动力是版权保护的突出问题。针对此次作家维权行动,版权部门坚决支持权利人的维权行动,积极推动版权纠纷依法、合理解决。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网民理解和支持作家维权。我们认为知名作家维护自己、维护那些还没有很大名气的文学写作青年和广大文学爱好者利益的做法,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如果原创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资源分享网站的内容必将逐渐枯竭或没有价值。

  我们也注意到部分作家代表在版权纠纷中表现出的某些激动情绪、发表一些值得商榷的言论。希望权利人能够相信和依靠法律维权,理性地、建设性地处理有关纠纷。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机构要更加关注、支持和投身于版权保护工作,让作家将宝贵的精力用于文学创作。百度公司要高度重视版权纠纷,认真查找自身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清理侵权文件,完善企业版权管理制度,建立保护版权长效机制。

 

  记者:此次维权,最核心的问题是维权代表要求百度文库完全改变现有模式,要求其做到先审查后刊发、先授权后使用。在您看来,这种模式实行起来有难度吗?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才能实现互联网企业和作家的双赢?

  答:我国以集成海量作品为目标的网络平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数字发行(出版)平台。其运营的作品版权不是网站自有的,就是网站向权利人购买的,作品版权严格执行“先授权、再传播”的使用原则。另一种是资源分享平台。网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运营的作品由权利人自己上传、供别人分享,网站以技术中立为原则只提供不涉及内容的信息服务。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审查,只要求其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百度公司新近公布的公开承诺和推出的合作模式看,百度文库似乎在尝试第三种方式,即“资源共享+合作发行”。

  我们认为,要让权利人有回报、经营者有利润、网民有内容看,权利人与传播者的运营与合作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找到双赢的有效途径。一是要解决上传者的信用管理问题;二是解决通知渠道和通知效率问题;三是解决删除效率和防止重复上传问题;四是解决准确定位和自动审查问题;五是解决合作者的绿色通道问题;六是解决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高效率、低成本”是信息时代信息知识传播的本质特征。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百度公司借助其行业地位和引擎功能优势,可能会为网民提供比较丰富的内容资源,可能会为权利人和出版社提供较低成本的版权授权和数字发行渠道。当然,这也要看企业的自身素质和社会认可程度。版权部门将密切关注,加强监管,防止出现无序或形成垄断。

 

  记者:有专家认为,《著作权法》等法律条例已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所以应该推动立法,推动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力度,在这方面您是如何看?

  答:我们认为,《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和《商标法》一样,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知识产权其他相关法律相比,《著作权法》受数字时代的挑战更大。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20067月开始施行的,其中提出的“避风港原则”(1),对合理注意、明知应知等没有提出明确界定,互联网企业和权利人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2)理解差距很大,在侵权认定上给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理带来很大困难。网络版权问题近几年呈高发态势,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不断完善。但法律的完善需要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细化和探索建立行业规范可以解决许多网络版权问题。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原则规定,鼓励探索创新,推动制度完善。

 

  注解:“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注解:“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它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人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10情报硕士班 罗媛 转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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