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修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意见,要求在充分考虑本级党政机关的二级甚至三级单位永久档案的归宿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档案的接收问题,充分考虑改制和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的接收等问题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扩大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规定》指出,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规定》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专门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规定》提出,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规定》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规定》的颁布施行,从宏观上解决了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布局、合理归属、有法可依等根本性问题。
2010级博士生 李雯 供稿 刘静 编辑
转载于《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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