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学校《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专指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评比工作的科学化,本细则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历年我院评比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四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评比,引导我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条 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 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七条 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参评班级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八条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各班级初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面向全院在信管研究生网公示。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按照班级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学校、学院规定的评奖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院长、院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各参评班级导师任组员。
第十一条 各参评班级在班级导师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各参评班级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议、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班级导师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班长、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此外,各班应在本班民主推选不少于3名同学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1人必须为学习委员。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在班级导师主持下,由工作小组在全班范围内开展民主决议。
第三章 评比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比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次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定向研究生。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在执行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原则基础上,向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党支部适度倾斜。
第十六条 当年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法按照每年实际情况变化,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选方案,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下列测评指标、评比程序进行评比。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比的各项计分考评时间跨度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八条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参照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结合我院学科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30%+C×20%+D×15%+E×5%+F×15%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计分标准第一部分规定,平均成绩硕士研究生计算公共课和二级学科通开课成绩,博士研究生只计算公共课成绩。
第二十条 思想品德、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项目计分,由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参评学年度我院研究生相关项目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按照《计分标准》形成《参评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部分测评指标计分建议方案》,于班级测评工作启动前印发各参评班级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认定和打分,详见《计分标准》第三、四部分。
第二十二条 学术期刊级别以学校有关部门认定为准,相应目录详见信管研究生网。
第二十三条 同一文章被不同级别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分值计算,不得累加。其中,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索引的文章,须参评者本人出示由我校图书馆开具的论文检索报告。
第二十四条 非学术类论文的界定及相应具体分值详见《计分标准》第五部分。为激励我院研究生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锻炼自身文字表达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共同营造我院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和资源平台,对积极撰稿发表的参评个人按本细则规定的“非学术类论文”计分项目予以加分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发表在纸质刊物上的文章,应提供作品复印件,并详细列举文稿的名称、作者姓名、刊物名称及期数;发表在网络媒体上的非学术类文稿,应列出稿件的具体网址,并提交文档截屏图的打印件;发表在“信管研究生网”的文章,以院研究生会网络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不需截屏图打印件。
第二十六条 担任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履职绩效评分由校团委下达打分建议后,委托我院分团委考核评议。担任院级学生组织工作的任职评分,采取逐级打分的原则。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联席会负责人的职务评分,由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绩效考核打分;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书记联席会草拟打分建议,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的职务评分,由院研究生会主席团草拟打分建议,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其他学生职务任职的评分由相应研究生组织负责人草拟打分建议,由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汇总,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学生任职评分区间详见《计分标准》第五部分。
第二十七条 各项评比指标的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省厅(市)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单位级别由评比工作小组认定;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我校或相应职能部门签章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职能部门汇总印发各参评班级工作小组。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依据。
第五章 评比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下发通知。根据学校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评比工作,分配评比名额,下发评比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个人自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研究生据实做好个人总结及自评工作,填报《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及评议表》,并按规定时间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班级测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参评学生的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测评,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至少应有2天异议期,公示期异议受理人为各班级导师。参评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不得再行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部门复核。各班公示异议期结束后,将初评结果报送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和汇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审定。领导小组审核初评结果,在“信管研究生网”予以不少于5个人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上报学校。公示期满后,学院将审定名单上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