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管理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专指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评比,引导我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术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 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工作按照研究生自愿申报、学院初审、相关参评研究生公开答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学院审核结果将在“信管研究生网”公示并报送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八条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对申请人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组织面试考核。院长或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老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中,本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评比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且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突出,作为第一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则视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在参评学年度科研成果计算起止期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研究生:
1、发表CS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2、发表SCI\SSCI\A&HCI等期刊收录论文1篇以上;
3、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4、论文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收录并做大会宣读;
硕士研究生: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比的各项计分考评时间跨度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参照学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结合我院学科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55%;C社会活动,占15%;D文体活动,占5%;E社会工作,占15%。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55%+C×15%+D×5%+E×15%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5%;B科学研究,占40%;C社会活动,占20%;D文体活动,占10%;E社会工作,占15%。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40%+C×20%+D×10%+E×15%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认定和打分,详见《计分标准》第二、三部分。
第十四条 学术期刊级别以学校有关部门认定为准,相应目录详见信管研究生网。
第十五条 同一文章被不同级别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分值计算,不得累加。其中,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索引的文章,须参评者本人出示由我校图书馆开具的论文检索报告。
第十六条 非学术类论文的界定及相应具体分值详见《计分标准》第四部分。为激励我院研究生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锻炼自身文字表达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共同营造我院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和资源平台,对积极撰稿发表的参评个人按本细则规定的“非学术类论文”计分项目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七条 发表在纸质刊物上的文章,应提供作品复印件,并详细列举文稿的名称、作者姓名、刊物名称及期数;发表在网络媒体上的非学术类文稿,应列出稿件的具体网址,并提交文档截屏图的打印件;发表在“信管研究生网”的文章,以院研究生会网络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不需截屏图打印件。
第十八条 各项评比指标的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省厅(市)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单位级别由评比工作小组认定;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我校或相应职能部门签章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职能部门认定。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