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研究生住宿与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确保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不得出租寝室床位。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四)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校外自行租房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签署《校外自行租房研究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六)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饲养宠物。
(七)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
(八)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九)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的住宿应服从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做好留校登记,注意人身安全。
学生应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知识和消防逃生技能的学习。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切实承担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
(一)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接电源电线、使用蜡烛照明、使用明火或生火做饭。
(二)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学生公寓(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违者照价赔偿;添加生活设施须经宿管科批准。
(四)严禁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热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其他电器,不得购买、使用低劣的三无产品;务必做到使用电器时有人看管,使用完毕切断电源,遇到停电关闭开关,离开寝室认真检查不留后患。
(五)各班级生活委员组成学院研究生义务消防员队伍,协助学院定期检查宿舍用电安全,学习并向班级成员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对违反规定购买、使用违禁电器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一五年四月
校外住宿研究生安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