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若有不适即时就医并向学院报告。
第四条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第六条 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七条 自觉遵守学校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若离校,必须提交《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并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第八条 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九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以及学校同意,按学院以及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以及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十条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每学期初各班级要以防火、防盗、防病、防灾等为主题开展安全教育班会活动,组织学习《武汉大学学生安全知识手册》。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以及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应及时报告学院以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报警电话:68766110,
火警电话:68766119)
二 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