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武汉大学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大学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武汉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七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举报。
(一)院系及独立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报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五)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