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我院研究生核对参保信息和续缴医疗保险费用的通知
全院有关研究生:
2009年底,我院在学校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下,组织我院研究生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2010年3月30日会议精神,需将参保学生学制剩余年度的参保费一次性缴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说明:
1.根据学校即将颁布的《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精神,从2010年9月1日起,参保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未参保的学生则不享受在校期间的医保待遇。
2.2009年底所缴纳的20元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因此,凡在2010年8月31日以后毕业的同学若要继续享受医保待遇,须一次性续缴在读期间的保险费用。其中,2009级硕士须在正常学制(2年)内续缴20元,2009级博士须在正常学制(3年)内续缴40元,2008级博士须在正常学制(3年)内续缴20元。即将于今年7月毕业的2010届毕业生无须续缴保费,推迟答辩的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按照自身预计在校就读剩余年限一次性续缴相关费用。
3.至今尚未参加医保的研究生若愿意参保,仍可报名参加。参保须于6月8日之前到院203办公室朱老师处填写相表格并缴纳从2009年9月到毕业的所有年度参保费。如这部分学生中从下年度(2010年9月后)参保,仍需缴纳所有剩余学制年度的参保费。
4.凡在单位参保的委培、定向等培养类别研究生可不再参保。
二、工作要求
1.研究生参加医疗保险和续缴保费工作,关系到同学们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切身利益,请相关同学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参保或续缴保费,并核对个人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本班相关班干部做好相应工作。
2.请相关班级班长牵头,生活委员具体负责,于5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或QQ留言形式向院研究生会生活实践部部长索取本班同学参保信息,并于6月8日之前将本班同学应续缴的保费收齐、相关信息全部核对无误后送交院203办公室。
3.请推迟答辩需继续参保和尚未参保的研究生本着对自己负责、从长远考虑的态度积极参保或续保。
特此通知
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及科研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