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研究生办理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时间:2010-09-20 09:40:10  来源:  作者:simyjs  点击量:
各位研究生同学:
  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相关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0-2011学年老生贷款续放
1、对于今年申请停止贷款续放的情况,需贷款学生本人提交书面停放申请,学院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书面停放申请无表格,须学生自行填写清楚。
2、续放借据的组织填写工作,经与银行联系确认后再另行通知。
  二、2010-2011学年新贷申请
  (一)贷款对象
  1、2010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各学院要动员2010级新生中通过“绿色通道”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保证其能顺利还款;
  2、老生中未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3、研究生只限于学费贷款。其中非定向类研究生中获得学校全额基本奖学金的、委培、定向类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非定向类研究生中获得学校半额基本奖学金和未获学校基本奖学金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申请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次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提供以下材料(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1、本人提供用一份材料纸或B5纸张书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详细说明,此材料无表格,请同学们根据事实情况客观填写);
   2、本人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该表在附件中提供。
     3、有效的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新生可提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提供加盖上述部门公章的《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及认定申请表》;
  4、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学籍证明
  (1)2010级新生:本人的学生证复印件、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必须正反面复印;学生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在一张B5纸张上,且学生证复印在上面、居民身份证复印在下面)。
  (2)老生:本人的学生证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必须正反面复印)、本人2009-2010学年的学习合格成绩单(每人出具一份且成绩单上必须提供每门课程的具体成绩)、学院为学生本人出具一份学习、品行说明书。学生本人的学习合格成绩单和学习品行说明书同时出具在一份材料纸或B5纸张上,且必须加盖学院公章。(学生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在一张B5纸张上,且学生证复印在上面、居民身份证复印在下面)。
   5、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必须正反面复印);
6、父母亲同意学生办理贷款的书面证明原件且父母亲双方必须在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上签名;
  注意:以上材料中如需提交原件的就用材料纸或B5纸张书写,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就用B5纸张复印。
  (四)贷款金额、期限、贴息、还款
  1、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按学制发放,贷款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 学制;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3、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总期限不能超过在校就读时间与毕业后六年之和;
4、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5、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请各位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尽快准备所用材料,截止时间10月8日。各班以班级为单位由生活委员把所准备的材料报送到学院203办公室,如有疑问请联系办公室助理  谢婧  13429898749。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doc
  
 
                                              信管院203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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