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2011级博士研究生 张恒赫
“如何方为真正的学术”,乍听起来是一个相当严肃的话题,我们何不转换下思路:日常学习生活当中,我们的学术规范盲区在哪里?或许是一个小引号的丢失,是一段加在文本注释的混乱感,又或是平日习惯性地Ctrl C + Ctrl V……
(1)文科领域的研究生群体中常见的学术失范现象及其问题产生的原因
(2)治学研究离不开书本,我们既应该尊重文本,又应该考虑实际
(3)通过多年的学习研究,对从事文科领域研究的同辈和后辈们谈一些我自己的浅见和愚见。
2. 法学院2009级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邓珊珊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海量的资讯,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存方式,使得整个社会成为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信息社会。从互联网建立的宗旨来看,“全球资源共享”是网络信息社会建立的目标,在当下的知识经济时代,以智力资源的占有、支配,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生产、分配和使用为主要因素的经济,知识的共享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看,知识生产需要大量的投入和硬件上的投资,知识生产者有权利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对知识产品的销售获得利润。从知识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在网络使用者身上获得回报也是应当的。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运用法律制度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共享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律界和出版界及其他相关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调动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协调好知识生产者、利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的创作与创新和知识的共享。
3. 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周围
数字时代背景下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的两个向度
一、数字时代的学术信息及其传播(一个前提,两个结论)
(一)学术信息本身需要传播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作品只能依靠口头传播或手抄,不可能大规模的复制。在这一时期,利用他人的学术信息进行牟利是几乎不可能的,版权保护也就无从谈起。版权保护意识是伴随着出版业的兴起而觉醒的,出版业的发达使得图书的大量复制和传播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权利人带来了丰厚的利益。为了长久的获取这种利益,在出版商、著作权人等权利人的呼吁下,要求政府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二)数字技术解决了学术信息的传播和流通问题同时也挖掘了学术信息潜在的经济价值
印刷技术解放了学术信息复制和传播的枷锁,当然真正解决这一难题的是数字技术――古有玄奘取经,今有电子文本、海底光纤和太空卫星传播。同时,数字技术也拓展了学术信息的种类,由单一的书籍、图画到二维图像、音像再到和弦音乐、3D模型。因此,数字技术进一步挖掘了学术信息的经济价值。
(三)数字技术放大了学术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版权侵权问题
相较与传统著作权时期,数字时代的学术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更为严重。
1、侵权的隐蔽性――个人电脑和网络的普及;2、侵权的便捷性――复制侵权;3、侵权的破坏性――黑客技术的发展(Windows 8、Apple's IOS)
二、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技术保护措施
基于数字时代版权侵权的新特点,除了借助法律的公权力救济,权利人也学会了运用技术性保护措施来保护版权――在计算机软件等数字技术作品中最为常见。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保护著作权的私力救济手段――是由权利人设置的通过对接触、复制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技术性保护方法,分为控制接触作品和有效保护权利两种方式。顾名思义,前者主要限制他人在未授权的情形下使用作品或软件――序列号、认证码;而后者则主要限制非法复制、发行作品的侵权行为――网站禁止复制的代码。
对于技术保护措施的完善存在两条的路径,我称之为两个向度。
(一)传统向度――著作权背景下的保护(现状-缺陷-问题)
著作权法确立技术保护措施是为了加强著作权接触、传播和使用阶段的保护力度。在大家的印象当中,我国现行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力度并不强悍,我认为这种印象是客观的,但这种现象并非来自于法律方面的愿意,而是受技技术本身的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技术保护措施是处于一种高位状态的。
原因有二:1、法律仅规定了使用者不得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义务;
2、对于著作权人可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类型、技术保护措施如何设置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度等问题,著作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结论:权利人设置技术保护措施完全处于法律放任的阶段。
法谚云,没有限制的保护将滋生权利的扩张。技术保护措施对著作权人的过度保护会导致著作权人权利范围的扩大,过分突出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有可能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凌驾于其他的权利或利益之上,破坏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利益格局,当然这也违背了著作权法语境下技术保护措施实施的终极目的――数据库的例子。为了防止抄袭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数据库的资源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使其不能通过简单的操作完成复制、粘贴等行为――法律允许基于非营利目的的合理使用。增加消费者使用成本,不利于学术传播。
这种技术保护措施与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冲突是无法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向度中获得自洽的,而需要从另一向度中获取完善之法。
(二)竞争法向度:理念-针对前述问题
随着版权产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竞争程度的不断提高,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制度的冲突也延伸到竞争法领域,技术保护措施也越发的复杂――红底黑字的书籍。那么我们知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促进消费者福利之法。
权利人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滥用会潜在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人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扩张性,会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实现对相关市场的控制乃至垄断。其典型表现是搭售,又称捆绑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使得该作品需借助其自行生产或指定的设备来使用――软件和软件的搭售,微软操作系统和IE;软件和硬件的搭售,数字水印。这种排挤、限制竞争对手的做法,会潜在地破坏市场结构,影响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两个向度之平衡
以上谈了我国现阶段规制技术保护措施的两个向度,也可以说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那么对于完善我国的技术保护措施,也需经历从著作权人的私权本位向竞争法的社会利益本位的转变。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根本目标应该是通过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保护而鼓励创作与传播,进而推动科技、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前述两种的价值体系之下,维护这样三对主体的利益平衡。比较粗浅,主要是从价格层面进行的总结。
1、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具体来说,一方面,应避免因技术保护措施而增大社会交易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浪费;另一方面,应保持技术保护措施与产业发展状况和社会财富增长趋势的协调。
2、著作权人权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偏重于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但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水平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除了应顾及著作权人权益,技术保护措施的完善还应坚持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3、著作权人利益与技术设计、制造、开发行业利益的平衡。我们一般认为,技术保护措施得以实施的关键在于限制破解保护措施的技术。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利用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必须对这类技术予以限制。但是制造、研发相关技术的产业也需要发展空间,相关破解技术也可应用于其他领域并创造财富。所以,应对技术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并充分考虑技术设计、制造、开发行业利益,实现各产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总结一句:技术保护措施在我国还未真正引起以上三对主体的注意,还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希望有兴趣的同学对这一领域进行更深入的有益探索。同时也欢迎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在方便的时候莅临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指导交流。
4. 沙龙稿 时潇锐(新闻与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
谷歌、百度正在把我们变傻吗?在尽情享受互联网慷慨提供免费资源的过程中,作为研究人员的我们是否正在牺牲深度阅读和思考的能力?
问题:深度阅读是否就仅仅只是纸质阅读吗?网络阅读可不可以成为深度阅读呢?
我国的国民阅读质量和数量都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之下。但是,这种低水平的阅读,也并不是网络媒体出现之后,才发生的现象,而是一直都很低。尽管浅阅读与深度阅读并没有阅读数量上的区分考量,但阅读量少,也从某一方面反映出阅读的“浅”。
网络阅读之所以被称为浅阅读,是因为网络阅读的快餐化。但是,这种快餐化的阅读也并不是网络媒介所特有。实际上,广播和电视的出现,就已经为这种阅读状态创造了条件,但网络媒介加剧了这一趋势。传播学里“土豆人”的概念。
网络搜索十分便捷,也十分高效。但是在注意力有限且注意力经济发达的时代,搜索的结果是让你我们满意的吗?
那深度阅读是什么呢?深度阅读只有在纸质文字中才能实现吗?用冠冕堂皇的话说,深度阅读是以培养人的学识修养、理论思维、工作与生存能力为目的的一种深层次的阅读方式。但纸质阅读如果要作为一种深度阅读,前提是纸质文字的质量和我们自己的读书状态与读书质量。纸质阅读作为深度阅读也是有条件的。
同样,网络阅读,如果能阅读高质量的材料,习惯电子资料的阅读,又能摒除杂念,深入思考,当然也是深度阅读。
再回到阅读数量“浅”的这一层面。说中国人的阅读量少,虽然并不能排除网络的影响,但中国人本来就缺乏一种阅读的习惯。而这个习惯的培养,需要靠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一个社会整体的学习氛围和环境。
网络可以培养人的深度阅读能力,这当然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锻炼才可以。
福拜楼曾说,阅读是为了活着。我们当然不想让自己成为行尸走肉,开启自己美好的阅读时代。
今天讨论的话题主要围绕学术信息传播和学术出版,我想是不是有可能也跳脱出一下学术传播的范畴,从大众传播与学术传播的比较视角来看一看。
在准备这次交流前,我重新阅读了克里斯坦森教授“破坏性创新”,张晓林教授《颠覆数字图书馆大趋势》,还有莱顿大学weel教授的一些文章,我想是不是也可以借用他们的一些理论,尤其是“破坏性创新”这样的思维视角来看待今天的大众传播与学术传播。
5. 信息管理学院2011级出版发行学博士研究生 丛挺
1大众出版与学术出版不同
从我开始跟徐老师学习数字出版以来,我了解最深的一点就是大众出版和学术出版其实是有很大差别的两件事情,他们之间需求、用户截然不同,他们能被摆到出版同一个语境下是有历史原因的,那就是纸。其实历史上纸不仅负担了大众出版、学术出版,还有教育出版、大百科全书这样的一些工具书出版的任务,但今天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兴起,学术出版变成了数据库,教育出版变成了教学平台,大英百科全书已经不再出版纸质版了,我们不应该为纸而感到悲哀,应该为不同内容各就各位而感到高兴。
2破坏性技术和维持性技术
根据克里斯坦森教授的理论,维持性技术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现有的用户,不断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破坏性技术则不是,它是为那些原有体系之外的用户(“非用户”)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照一下今天的数字出版,网络技术对于学术出版来说,可谓是维持性技术,丢掉纸,国外大型学术出版商活的很好,因为他们的价值不依赖于纸,而是优质学术内容和服务,其中源源不断地优质内容是奔着质量信号(评价体系)来的,质量信号又是来自于系统同行评议,这一条至今牢不可破;服务,数据库技术和语义技术大大提升了科研人员获取信息的效率,不是因为其他企业做不了,而是因为优质内容不在他们手里,所以归根结底来自同行评议的系统性优势。根据克教授的观点,维持性技术对市场在位者有利,可不可以这样说,OA出版本质上是想在维持性领域做一件破坏性创新的事情,的确很难。但我之前做的一个个案Scholarpedia给我带来一些启发,它也是一个开放存取期刊,它的目标用户是那些获得诺贝尔奖、菲尔兹奖的大师。或许OA出版的前景不在于和大型学术出版商争夺今天尚处在学术评价体系中拼搏的学者,而在于找到那些体系之外的用户,逐步寻求破坏性创新。
再来看大众出版,网络传播技术对他们来说就成了破坏性技术。尽管许多出版社也表示他们拥有优质内容,技术离不开内容。这个问题既肯定也否定,不错,今天来看最优质的内容还掌握在出版社手里,因为核心的作者还在向出版社提供稿源。当作者开始琢磨为啥我一定要把书稿给你才能赚钱的时候,危险就来了。起先会是不知名的作者,然后会是大牌作家的涌来,版权保护会过期,20年后,30年后,优质内容在谁手里?你能告诉我吗?这些问题不是将要发生,而是正在发生。所以我非常赞同台湾出版人苏拾平先生的观点:大众图书=纸+内容。而且“纸”是其中的关键。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我们读者始终觉得书价只跟书籍的页数和装帧有关?我们留给读者内容值钱的印象吗?为什么图书是这样一种平面样式?为什么书店一定要存在,或者至少是以现在这种形态存在?今天的二维码技术告诉我们书店命名可以无处不在,只要你有移动终端。如果您认为出版的的关键是“内容”,那请问我们与电影、音乐、互联网任何一个内容产业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能理直气壮地告诉别人我们的核心价值,我们和别人的边界在哪里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想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面临的冲击不是数字技术本身,而是技术所带来的围墙倒塌,我们原本那个叫做出版盈利模式的围墙不取决于我们的内容,而取决于纸,然后再取决于国家只允许我们500家不到的出版社玩这些“纸”。(武大数字出版研究所最近的一次调查中显示,在影响年轻读者购书因素中,排名最高的是作者知名度,有66.96%,出版社品牌只有19.64%。我们没有离开纸而长期建立起的核心价值。)
3 The Order of Book
今天之所以我们看不清楚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因为有一种东西还在影响我们判断,就是一种以纸质书为核心的社会系统,按照荷兰莱顿大学Weel教授的观点,这被称作是the order of book。一想到出版,我们除了想到出版单位、印刷厂、书店,还会想到明亮的图书馆里看书的孩子,学校里拿着课本念书的孩子,以及所有以“图书”为核心的社会存在。之所以与音乐、视频相比,图书的数字化进程最为缓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仍然生活在这样一个以图书为核心的世界中,要全面地完成数字化革新,不是出版业一家的事情,涉及到教育、图书馆、政府机构等等,多少有些尾大不掉,这也最容易造成“温水煮青蛙”的情况。
4结束语
今天的跨学科论坛是一次难得的分享和交流机会,出版业太需要跨学科的视角来帮助我们,我们每个身处行业中的人都不愿意否定行业存在的合理性,正如我们不愿轻易否定自己一样,但如果将此作为思考的前提和边界,势必会束缚我们,所知(处)见障。谢谢各位!
6. 新闻传播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 魏尚
针对主题:谷歌、百度正在把我们变傻吗?在尽情享受互联网慷慨提供免费资源的过程中,作为研究人员的我们是否正在牺牲深度阅读和思考的能力?
(1)从一则微博谈起,“与其用维基百科的材料做论据,不如用你自己的声音来表述;花几周时间来思考一个问题,发自内心地写一篇博客;如果写微博,也不要只是转发,或只是记录琐碎,不妨写写内心的想法。一句话,要努力成为一个真正的人,而不是无数信息中的一个碎片、网络机器中的一个零件。”
(2)反思西方媒介生态学开山鼻祖尼尔・波兹曼的技术垄断论。所谓的技术垄断(technopoly),是技术(technology)和垄断(monopoly)两个词的缩写,它是指技术对我们的世界和生活所施行的独特控制。“技术垄断是文化的一种存在方式,同时也是思想的一种存在方式。它存在于技术的神化,也就是说文化要在技术中寻求认可和满足,并且听命于技术。”也就是说,在技术垄断的文化中,技术就是要颠覆人类的传统信仰,使文化生活的所有形式都屈服于技术至高无上的权威。
(3)尼尔・波兹曼的文化AIDS症的概念之现实意义。当信息量增加到无法控制时,文化免疫系统无法过滤更多的信息,信息的防御系统也同样面临着崩溃,“当信息防御系统崩溃时,技术垄断就会兴盛起来”波兹曼把这种信息过剩所带来的文化叙述的崩溃称作文化“AIDS”(反信息缺乏综合症anti-information deficiency syndrome)。
综上所述,无论是波兹曼的技术垄断还是反信息缺乏综合症,他的理论对我们当下的启发在于:我们受控制的原因是我们自己欢迎并心甘情愿地接受压迫我们的东西。(这种东西当然就是技术)人类究竟应该何时从这种被催眠的状态中觉醒,时刻对工具性层面极其方便的网络技术保持文化意义的警醒――自觉地脱离受技术牵制的状态,或许正是尼尔•波兹曼作为媒介生态学方面的思想家留给今日我们的精神财富。
研究生会学习部 供稿 赵月华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