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整治网络不文明行为就要不惧争议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微信群中发布辱警言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据悉,阜阳市公安局已经受理当事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目前,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不少观点认为,个人在微信群里辱骂警察,警方就决定将其行政拘留涉嫌矫枉过正、滥用职权,理由是在一个汽车修理群里吐槽一两句警察执法,哪怕言语不文明,既没有造谣也没有造成社会恐慌等后果,并没有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程度。然而这个微信群共有群成员240余人,这样的微信群是毫无争议的公共场所,群主杨某向不特定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显然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虽然杨某公开辱骂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争议,但是这种公开辱骂他人属于不文明行为应该是基本共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总是故意将正常的批评建议与诽谤谩骂混同。另外,拘留5日的处罚并不过重,错当其罚,警方根据违法者的态度也决定暂缓执行,这并不背离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
网络文明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种号召群众讲文明的形式也是俯拾皆是,大至国家的方针政策,小到一个微信群群规,都对文明有着生动全面的诠释。在立法层面关于促进社会文明的内容更是不胜枚举。具体到网络文明,刚刚颁布即将于10月8日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我们不遗余力地号召大家讲文明,不厌其烦地立法促文明,但是大力号召、立法丰富并不能直接让文明蔚然成风。文明尤其是网络文明的实现,必须依赖严格的法律强制约束力来推行,因此个人在网络上、群组中公然辱骂他人就应该被处罚,只要程序不违法,我们也应尊重警方的处罚决定权。更何况辱骂警察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不同于一般的辱骂他人行为。试想,如果警察对被公然辱骂都无动于衷,那么普通群众被辱骂就更可能选择一忍了之了。
人人都希望享受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但是当自己做出不文明行为时又不希望被处罚、被批判,这样的双重标准只能让网络文明成为幻想。社会应该宽容、理解、认同公安机关对不文明网络行为的处罚措施,法律条款本身就是妥协之后的决议,有着与生俱来的争议性,警察在适用法律条款尤其是兜底性条款时注定更具争议性,而文明的内涵同样存在争议。如果网络文明的建设被争议羁绊、群众在争议中纠结,就会导致警察对某些涉嫌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畏首畏尾,不文明行为就只能被姑息放纵。公安机关应该不惧争议,社会舆论也要更加理性务实地看待争议,因为文明不会自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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